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所規定之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為辦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時,應檢具本要點附錄1所規定之完整圖說內容,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人應依據下列情形提具相關審議計畫:
(一)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二)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三)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
四、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由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樹委會)審議,其作業程序分為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委員會審議二階段。申請提送免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之申請案件(以下簡稱免審議案件)及簡化審議案件提送幹事會審查;一般審議案件提送專案小組審查,若經審查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則再提送委員會審議。幹事會及專案小組審查通過之決議案定期提報委員會備查。
專案小組由植物(含園藝、森林、植病等)、建築、景觀及都市設計等3位以上委員與幹事會聯合組成。
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委員會審議會議之召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事會或專案小組以每月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二)委員會以每月召開一次審議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五、主管機關受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申請案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受理後,應於15日內召開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
(二)申請案經專案小組審查,並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應於申請人修正圖說送達受理後20日內召開委員會審議。
六、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作業程序如附錄2,依案件類型分為免審議案件、簡化審議案件與一般審議案件:
(一)如全區原地保留且所有受保護樹木地面上或地面下皆無任何施作行 為者,得申請提送免審議申請案。申請人應檢具本要點附錄1之基本資料、設計案書圖、樹籍基本資料、施工影響說明及防範處理等各項之完整圖說,以及申請免提送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內所有受保護樹木,其各株樹冠水平投影面積外圍三米至樹幹間之範圍內,皆無涉及地基開挖行為者,申請人所提送之計畫依簡化審議作業程序辦理。
(三)申請人所提送之計畫,非適用簡化審議作業程序之案件,則依一般審議案件作業程序辦理。
七、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即由本府函復申請人依決議事項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如為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必要時將依照個案實際情形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