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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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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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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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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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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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防災指揮中心通報優先安置學校成立緊急安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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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工作人員完成緊急安置所之佈置及各項準備工作並輪值留守待命。
2、傳真回報○○區防災指揮中心暨教育局-本校已成立緊急安置所,可隨時安置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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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回報: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緊急安置所作業規定第參條第三款填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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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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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防災指揮中心通知本區○○路一帶發生地基流失陷落,民房倒塌,將撤離災民十二名進住本所,同時區公所送來救災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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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工作人員準備接待災民。
2、簽收區公所所送救災物資,並登記品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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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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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位災民由消防人員送達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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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災民進住各住舍,同時登記組人員至各住舍登記
2、災民基本資料,並詳記進住人數與時間。
3、發放民生物資、環境介紹、講解住舍須知。
4、所長(校長)率領工作人員慰問安撫災民。
5、醫護人員(區健康服務中心)巡視各住舍查詢災民健康狀況及提供醫護服務。
6、傳真回報○○區防災指揮中心暨教育局--十二位災民已進住並安置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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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原則:
◆同戶家屬同一住舍。
◆單獨前來者,同性安排同一住舍。
◆須護理者儘量靠近醫護組及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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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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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民意代表、熱心公益人士前來慰問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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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來訪長官、民意代表之職稱、姓名、人數、時間
2、登記慰問物資品名、數量。
3、所長(校長)報告收容現況。
4、所長(校長)隨同視察、慰問。
5、記錄指示事項並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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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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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民親友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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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來訪者姓名、關係、住址、電話、人數、時間及慰問對象。
2、查看慰問物資,如有違禁品即交由警員處理,藥物交由醫護人員處理。
3、通知受訪者同意後引領來訪者前往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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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隨來訪者離去時,須先辦理離所登記並傳真回報○○區防災指揮中心暨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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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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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停水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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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各住舍說明現況並安撫災民。
2、提供照明設備(手電筒)。
3、通知○○區防災指揮中心,如有必要,報請供應民生用水、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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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舍及活動動線上已設有緊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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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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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災民發高燒,經醫護人員診斷後,須送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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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區防災指揮中心派遣救護車前來轉送。
2、協助病患上車並轉達病情予隨車醫護人員。
3、記錄病患離所時間及前往之醫療院所。
4、傳真回報○○區防災指揮中心暨教育局-病患已轉送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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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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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颱風警報解除,災民陸續離所返回重建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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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災民辦理離所登記。
2、通知○○區防災指揮中心派車接送災民返回家園。
3、傳真回報○○區防災指揮中心暨教育局-災民離去時間、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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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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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防災指揮中心通報任務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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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除災民安置之各項佈置。
2、彙整各項登記資料:
(1)災民進出登記
(2)慰問人員進出登記
(3)救災物資及慰問物資進出及使用登記
(4)彙整作業情形回報
(5)填寫安置結果回報
(6)填寫災害回報表
3、通知區公所收回救災物資。
4、彙整作業資料送區防災指揮中心及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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