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名稱)緊急安置所作業實施要點
壹、災害來襲前:
一、根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規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開設收容所作業流程暨災民管理注意事項」及參考本校實況擬訂本要點。
二、完成本校緊急安置所工作人員編組作業計畫。
三、制定本校緊急安置所作業流程分配表。
四、安置工作人員提前進駐於通知之時起四十分鐘內到達指揮所報到。
五、與防災中心、區公所社會課聯絡請求支援,聯絡電話一覽表。
六、提供照明設備(如:手電筒)、衛浴用水及設備之檢查及備用。
七、適量準備民生用品(如乾糧、飲水、米糧、炊具、盥洗用具、內衣、短褲、棉被)平時存放區公所的防災中心倉庫,當緊急安置所成立之時即可發放。
八、提供通訊設備,以方便對外聯絡。
貳、災害來襲時:
一、災害發生,視需要開放安置所。
二、安置工作人員執行勤務:
(一)聯絡組:查報、聯絡、資料彙整(查報表報局,與防災中心聯絡)。
(二)登記組:登記到校之災民(備登記名冊)。
(三)接待管理組:場地規畫、佈置、分配、指引、物資之分配。
(四)與相關單位取得物資支援,登錄收支表。
參、災害過後:
一、校園整理,收容設施歸還定位。
二、填報受災情形收容報告表。
三、填報災害回報表。
四、為災民安置工作人員,適度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