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台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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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

○○颱風(學校名稱)緊急安置所住宿須知

一、住宿人應登記後始可留宿,登記時請留緊急聯絡電話及聯絡姓名。

二、住宿人員如有需要本安置所協助事項,請隨時向服務臺(安頓照顧組)聯絡洽商。

三、外出時請在服務臺登記預計返回時間及當日用餐與否以便統計人數。

四、桌椅床位請勿搬移,廢紙、雜物請勿投入馬桶內,並請配合垃圾分類處理及廚餘資源回收。

五、本安置所公用設備請愛惜使用,如有毀損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價修復。

六、住宿人員須服從服務人員指揮,不得有酗酒滋事行為及不得攜帶違禁及危險物品,晚上十時後不得任意喧嘩或有防害他人安寧行為。

七、住宿人如有不當行為經規勸不聽者得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八、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保管,如有遺失,本安置所恕不負責。

九、親友來訪請先在服務臺登記始准進入。

十、離開本安置所時,請自行整理借用公物,並向服務臺點交歸還。

十一、本安置所晚間十一時關閉,翌日清晨六時開放人員進出。

十二、本場所係供短暫緊急安置用,請住宿人於安置所撤除前,依服務人員通知,先行連絡親友安頓,如須服務人員協助者,請向服務臺登記。

謝謝您的配合!

有各位的合作我們將可提供更好、更周全的服務。讓我們大家共體時艱、攜手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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