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內政部消防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九十消署預字第九○一○一○三號
壹、目的: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生火災,特訂定本須知。
貳、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參、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依附表一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並須依附表二填寫查核表,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獲者,得依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肆、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重點如下:
一、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機能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停止時間及停止部分,應在最小必要限度。
(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或標示設備停止使用時,應視工程狀況,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
(三)滅火器、避難器具、標示設備等有使用障礙時,應移設至能確保使用機能之場所。
(四)自動撒水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等自動滅火設備之機能停止時,應增設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之水帶等。
(五)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六)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儘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但飯店、旅館及醫院等全天營業之場所,應在日間進行。
二、施工中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焰帆布披覆或區劃,予以有效隔離,並於地板鋪撒濕砂等措施。
(二)作業前應由防火管理人指定防火監督人進行施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三)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應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能隨時應變滅火。
(四)施工人員不得在指定場所外吸煙或用火。
(五)各施工場所應指定施工現場負責人,並依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防火管理人報告。
(六)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防火管理人。
(七)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
三、施工期間對施工人員的訓練、教育及公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防災教育必須包括全體員工及施工人員。
(二)實施之教育內容為施工中防護計畫之介紹、貫徹各項防火管理措施及發生災害時之應變要領。
(三)有雇用外勞時,應實施個別教育。
(四)訓練種類包括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
(五)施工計畫之教育訓練必須於開工前為之。
伍、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填寫說明詳如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