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請購部分事宜 台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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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請購部分事宜

一、一般小型採購:(低於十萬元)

(一)多係各業務部門執行預算,必須先於使用日期前五天填寫請購單,由採購單位估價,會計單位審核,確定科目相符、經費允許,呈報核准後,方能購買。絕對不可越權先斬後奏,自己接洽廠商逕行購買,此不僅違反採購流程與相關規定,亦為行政嚴重瑕疵。

(二)非預算內或計畫內的較大採購(如超過一萬元),建議先寫簽陳述明原委,奉核後憑辦。

二、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低於公告金額:(十萬到九十九萬)

(一)必須辦理招標,至少要預留一個月的時間給採購單位辦理招標資料的準備與公告招標手續。

(二)業務單位必須提出採購標的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先行訪價,並預估單價、總預算金額,連計畫簽請校長核定,再將核准的資料影印,移交採購單位依法辦理採購。

(三)如果需要訂定底價,必須召集底價訂定審議小組,參考業務單位與採購單位所訪價錢,提出建議底價陳首長核定。局頒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請參考本書第一篇第三章第十七節)。

三、超過公告金額:(一百萬以上)

(一)必須公開招標,因為等標期較長,至少要預留一個半月的時間給採購單位辦理招標資料的準備與公告招標手續。

(二)如果要採用最有利標決標,還須報局核准,且需洽學者專家出席審議,加上公開招標等標期,至少要有二個月的作業時間。

四、請購單填寫注意事項:

(一)要先確定有錢才提出請購。

(二)預留批核時間,以免未奉核定而又迫在急用。

(三)具體用途、規格務必填寫清楚,如活動名稱、型號、尺寸、顏色、材質等,否則買錯了比沒請購還糟糕。

(四)不同品類(不同供應商)要寫在不同的請購單。

(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同一類物品不可分批購買,以規避採購法之規範。此審計處、政風室、會計室多次發文提醒,我同仁需特別注意。

(六)採購單位訪價後必須填寫所訪廠商商號,並於金額欄以國字大寫書明。

(七)業務單位不得自行訪價,必須由採購人員負責訪價並填寫所訪金額。此係採購責任歸屬,各位同仁不可自誤。

(八)並非每次公開招標都可以決標,萬一案件重大又碰上流標,那就誤了大事,所以寬裕的招標時間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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