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九十三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 據: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二、報名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至八月十一日(星期一至星期三)上午九時至十二時(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人事室(校址: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一五六號)。
電話:二七五三五九六八轉二七六、二七五
五、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國文科(懸缺代理、留職停薪代理):正取二名、備取四名
英文科(留職停薪代理):正取二名、備取四名
數學科(懸缺代理、兵役留職停薪代理):正取三名、備取四名
主義科(懸缺代理):正取一名、備取四名
物理科(懸缺代理):正取一名、備取四名
生物科(懸缺代理):正取二名、備取四名
體育科(懸缺代理):正取一名、備取四名(兼任籃球助理教練)
身心障礙資源班(木柵國中懸缺代理支援本校):正取一名、備取四名
【備註】:
(一)成績評定後倘未達七十分錄取標準,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予以從缺。
(二)同一學年度內應課務需要甄聘前述類科代理教師時,可逕由本次甄選之備取人員依成績排序遞補。
(三)各科代理期間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留職停薪(含兵役留職停薪)代理期間若代理原因消滅,應無異議自動請辭,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
(五)國文科代理教師錄取名額中正取第一名為懸缺代理缺,第二名為留職停薪代理缺。
(六)數學科代理教師錄取名額中正取第一名、第二名為懸缺代理缺,第三名為兵役代理缺(兵役代理缺,需俟確定該兵缺出缺日期後,再行通知錄取人員報到)。
六、報名資格:年齡五十五歲以下(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並取得證明書者。
(三)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不含一年實習),並具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四)身心障礙資源班之報名資格為具有中等學校任何一科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或具前二款(二、三款)條件之一者,並須熟悉電腦文書處理系統。
七、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A3紙張大小)。
(二)繳驗證件:(請先影印乙份,報名時繳交;正本驗畢發還)
1.身分證。
2.學經歷證件(含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等相關證明文件、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等)。
(三)繳交本人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准考證)。
(四)繳交報名費新臺幣八百元整。
(五)繳交回郵信封。
八、甄選方式:
採用面試,內容包括儀表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及專業知能等項評定成績。
九、甄選日期: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八時起。
十、榜 示: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六時於本校門首及網站公告。
(網址:http://www.sssh.tp.edu.tw)。
十一、正取人員應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前攜帶私章及有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二、附則:
(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校聘請筆試、口試、教學演示委員應密聘之。教評委員及甄選委員本人及配偶之三親等應試時應迴避之。」
(四)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