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發展實施計畫
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壹、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貳、目的:依高級中學課程標準,考量學校主客觀環境條件、學生需要和家長期望等相關因素,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參、職掌:
一、議決各科教學時數。
二、議決開設之選修課程。
三、議決各科排課原則。
四、議決各科課程改革提案。
五、規劃執行課程評鑑事宜。
六、其他相關課程發展事宜。
肆、組成:
一、教師會代表一人。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人員代表:校長、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圖書館主任、主任教官、教學組長、特教組長、訓育組長、體育組長。
四、各學科代表:國文科、數學科、英文科、歷史科、地理科、公民(含主義)科、物理科、化學科、生物科、藝能科代表各一人。
五、各年級導師代表各一人。
伍、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陸、本會定期由校長召集之,但經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校長擔任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校長指派一人為主席。
柒、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捌、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玖、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處室協辦。
拾、本設置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