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發展實施計畫 松山高中老師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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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發展實施計畫

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壹、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貳、目的:依高級中學課程標準,考量學校主客觀環境條件、學生需要和家長期望等相關因素,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參、職掌:

一、議決各科教學時數。

二、議決開設之選修課程。

三、議決各科排課原則。

四、議決各科課程改革提案。

五、規劃執行課程評鑑事宜。

六、其他相關課程發展事宜。

肆、組成:

一、教師會代表一人。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人員代表:校長、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圖書館主任、主任教官、教學組長、特教組長、訓育組長、體育組長。

四、各學科代表:國文科、數學科、英文科、歷史科、地理科、公民(含主義)科、物理科、化學科、生物科、藝能科代表各一人。

五、各年級導師代表各一人。

伍、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陸、本會定期由校長召集之,但經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校長擔任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校長指派一人為主席。

柒、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捌、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玖、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處室協辦。

拾、本設置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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