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用書訂購合約書 明倫高中老師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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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圖書審議作業

教科用書訂購合約書

第一 條:本合約稱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為甲方,乙方為                      

第二 條:乙方售予甲方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教科書,詳細之科目與數量如採購標單。

第 三 條:乙方售予甲方的所有教科用書皆需通過教育部的審定,並於簽約時附上各科的審定執照。

第 四 條:教科書請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前送至本校設備組。

第 五 條:乙方售予甲方之所有教科用書價格保證不得高於其他學校,若經發現乙方之報價有高於其他學校者,則改以最低價付款。

第 六 條:所有教科用書,價格一旦經由乙方報價,甲方確認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價。所有費用俟全部交訖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第 七 條:乙方如不依照第四條所定期限完成交貨,甲方得扣逾期罰金,每逾一日按全部實價總金額千分之三計算;但因甲方作業不及,臨時追訂教科用書之情況不在此限。

第 八 條:乙方製作之物品,如與規格不符,應即退還重製。所有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因退還貨品致逾期交貨日期,概作逾期交貨視之。逾期三日,甲方得逕行取消合約,另行訂製。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失,不得異議。

第 九 條:為視障學生學習之需,業者應同時提供視障生用大字體教科書及習作,所需科目及數量如採購標單,交貨日期同一般教科書,未於期限內完成交貨,依第七條處理,以確保視障學生之受教權益。

第 十 條:乙方應提供甲方指定一定套數之教學指引和輔助教具。

第十一條:本合約字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屬於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約所規定之事項遇有爭執時,乙方同意以甲方所指定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本合約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本合約附件共      份,其名稱為:

第十五條:本合約經甲乙雙方蓋章後生效。

 

立約人      甲 方:

         負責人:

         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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