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九十○學年度國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核定
一、 目 的:
本校為加強語文教育,提高學生研習語文興趣,以期蔚為風氣,而收弘揚文化績效,並選拔代表參加臺北市語文競賽。
二、 競賽項目:
(一)演講:1、國語 2、閩南語 3、客語 4、原住民語
(二)朗讀:國語
(三)作文:國文
(四)寫字
(五)字音字形
三、 比賽時間及地點:
項目
時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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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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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字(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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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音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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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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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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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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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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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原住民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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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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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
(星期二)
15時10分至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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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
(星期二)
15時10分至1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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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
(星期二)
15時10分至1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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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
(星期二)
15時10分至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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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
(星期二)
15時10分至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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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
(星期二)
15時10分至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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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06日
(星期二)
15時10分至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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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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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樓四樓
國文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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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館B1
游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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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樓五樓
美術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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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樓四樓
歐/日語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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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樓四樓
歷史/地理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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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樓四樓
英文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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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樓四樓
公民/數學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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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賽方式:
高一、高二以班級為單位,分別由國文老師指導,選拔各班最優學生一名(演講組最多得報二名),報名參加比賽,比賽時文具自備,紙張由學校供給。
五、競賽時限:
(一)朗讀:每人限四分鐘。
(二)演說:每人限五至六分鐘。
(三)作文:每人限九十分鐘。
(四)寫字:每人限四十分鐘。
(五)字音字形:每人限十分鐘。
六、競賽內容範圍:
(一)朗讀:國語朗讀現場親自抽題。
(二)演說: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演說講題均事先公布。
(三)作文:國文作文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
(四)寫字: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以教育不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為七公分。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為二百字(字音一百字、字形一百字)
七、競賽評判標準:
(一)朗讀:
1、語音(發音及聲調):佔百分之五十。
2、氣勢(句讀、語調、文氣):佔百分之四十。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佔百分之十。
(二)演說:
1、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四十五。
2、內容(思想、結構、詞彙):占百分之四十五。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十。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平均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三)作文:
1、內容與思想:占百分之五十。
2、結構與修辭:占百分之四十。
3、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十。
(四)寫字:
1、筆試與功力:占百分之六十。
2、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四十。
3、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自扣五分,未及寫完者,每少一字扣三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字扣均一標準分數二分。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予計分。
八、報名時間:
九十○年三月廿九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前,逕將報名表送教務處教學組。(逾期不受理,且報名後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十分,於教務處教學組抽籤決定競賽順序。(缺席者由教學組指定其他參賽者代抽,不得有議)
九、獎勵:
依競賽項目高一、二每年級各錄取三至五名(獎勵人數得視參加人數及成績,由評審委員酌予增減之),發給獎狀或獎品,以資鼓勵。
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