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學設備維護及更新實施辦法
一、目的:
(一)、為維護學校財產,達成教學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二)、根據課程設備標準,配合學校現況與發展需要,有計畫充實各科教學設備,以改
善教學環境,提昇教學品質。
(三)、輔導全校師生有效利用各科教學設備,以增進教學效果,達成各科教學目標。
二、實施方式:
(一)、每學期開學前,所有教學設備均應修妥備用。
(二)、每學期結束,教務處設備組應會同總務處有關人員,檢查全校教學設備,對故障損害設備,進行維修,老舊不堪使用之教學設備,應設法逐年汰舊換新,避免影響教學效果。
(三)、教學設備如有故障時,應將故障之設備、機號及故障情形,詳細填寫於使用登記簿並通知總務處連絡廠商維修。
(四)、教學設備送修時應予記錄;維修後送回之設備應予核對、測試,無誤後始得驗收。
(五)、規劃各科教學設備,可視學校現況及發展,規畫學校設備特色,以及各科教學設備特色,使學校設備有特色,各科設備有特色。
(六)、積極鼓勵師生自製教學設備,包含教具、標本、實物、模型、儀器等等,成績優良者,報請核予獎勵。
(七)、各項教學設備均須建立財產下、經歷卡、確實妥善保管。
(八)、每年均應依規定辦理設備盤點與財產假移交工作。
(九)、配合學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擬定五年充實各科教學設備計畫表。
(十)、配合學校年度預算編列採購設備,依照年度預算計畫配合總務處、會計室,執行設備採購。
三、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