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教師監考相關事務處理原則2007/12/20
一、本校全學年計入監考之時數,以各次定期考查、補考、利用自習課之認知評量或競試等無特定任課教師之考試為主;模擬考、復習考、期初評量等採隨堂監考,不計監考時數,該考試若遇有自習課班級,安排監考人員,方採計監考時數。
二、各處室主任安排輪流巡堂,各處室組長(除教學組長外),安排命題巡堂教師所空之班級監考;全體教師均排入監考,以全學年監考總節數相同為原則,若有超過或不足節數累計至下學年度併計。跨國高中任課教師,則依國高中所應監考節數比例核算之。(國中部監考,因教師不足,自九十二學年度起,每學年專教比導師多三節監考)
三、教務處配合各科考試所需時間,排定考試日程後,排監考表之處理原則如下:
1.命題教師優先排入巡堂,巡堂所空之班級安排組長輪流監考。
2.依當日考試科目,優先排入任教該科之教師監考,每位教師以排一天監考為原則,當天若考四節則設定監考四節;當天若考五節則設定監考五節。
3.發監考表之前已准公假之教師不排入監考,亦不計該教師監考節數,發監考表之後派公假之教師,則另排教師監考(支代課鐘點)。
4.凡經核准在案之在職進修教師,監考與進修時間先行錯開。
5.高中部教師避免跨年級、跨組監考(因考科時間不同)。
6.體育班各科考試時間均為50分鐘。
7.考試當日自習的班級,仍安排監考人員,督導學生自習。(計入監考節數)
考試當日不考的專門學程科目,不排監考教師、學生於圖書館自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