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九十三學年度升大學推薦甄選校內推薦作業要點
一、 本校今年每一個校系可擇優推薦二名學生。
二、 推薦條件必須符合該校系全部要求,含:1具體條件、2在校成績、3特別條件。
三、 在校成績係指學生高一及高二各學期成績的平均,含德行成績及學業成績。(德育及群育合併為德行;體育併入學業成績)
四、 智育及單一學科之成績要求,是採高一及高二各學期成績的平均成績計算,為給再學習的學生激勵的機會,採用補考後成績,並採學生位於推薦時所屬班級分數排名之前百分比。
五、 欲參加推薦甄選的同學應詳閱簡章,審慎評估抉擇,校內分三梯次報名:
(一) 第一梯次填寫兩個志願,以推薦總成績比較優先推薦名單。
(二) 第二梯次填寫兩個志願,以志願序比較優先推薦名單。(當志願序相同時,以推薦總成績比較優先推薦名單)
(三) 第三梯次以繳交報名表先後順序推薦名單,額滿為止。
(四) 每一梯次凡經評比錄取第一志願或第二志願後,不得更改或調換志願,若因個人因素放棄,亦不得再參加下一梯次的報名。
(五) 第一梯次未報名或報名未被錄取者,得報名第二梯次,第一、二梯次皆未報名或第二梯次報名未被錄取者,得報名第三梯次。
六、 推薦原則:
(一)社團參與、學生幹部、特別條件、備審資料、參考條件等為基本要求,符合即可,擇優時不列入比較。
(二)同一校系未超過二名(含)者,由推薦委員會同意逕予核定名單。
(三)同一校系超過二名者,由推薦委員會依照下列評比原則辦理:
1、競賽成績:申請同學參加與推薦校系相關性質比賽,獲得名次者,競賽成績採計分數如下表,最高計20分。【五人(含)以上、四十人以下之獲獎團體,其成績按該項獲獎分數減半計算;四十人(含)以上之獲獎團體,其成績按該項獲獎分數除以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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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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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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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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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第三名以後名次比照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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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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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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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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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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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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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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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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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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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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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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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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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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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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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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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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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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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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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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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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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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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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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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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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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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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若臺北市競賽只有分區比賽,則成績以臺北市級計算。
2、學科成績:各學系學科能力測驗篩選倍率科目之高一高二段考及高三第二次模擬考成績的平均(占80%)。
3、推薦總成績=競賽成績+學科成績(所有成績皆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第二位)。若分數相同,則依照學科成績、競賽成績之順序,依分數高低決定推薦名單。
4、如評比時遇學生有特殊狀況,提推薦委員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