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準備及注意事項
(一)行前規劃
1.各校應於開學前將定期校外教學活動日程,列入學校行事曆按期實施。
2.成立校外教學籌備小組(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不超過小組成員五分
之一為原則】及學生代表等),負責策劃校外教學之日期、路線、食宿安排及教
學活動設計等事宜。
3.籌備小組與設計教學單元教師,應事先實地勘察校外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
、教學資源、教學活動設計及食宿安排等。
4.選擇日期與地點,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衛生
、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以確保活動安全無虞。
5.校外教學地點之選擇也應參照標章風景遊樂區名冊妥適規劃,並應遵守各旅遊地
區之規定,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或公告限制進
入、命其離去之地區。
6.校外教學應重視租用車輛之安全,得由籌備小組預先評估合格公司之信譽、車輛
狀況及學校條件後,辦理租用手續,並於出發前確實完成檢查。
7.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以自願參加為原
則,並取得家長同意;未參加之學生,學校應另行安排校內學習課程或其他適當
學習活動,且事先與學生、家長宣導說明。
8.參與人數若超過五00人或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分批分梯次規劃辦理;並得以寒
暑假或假日規劃辦理。
(二)行前準備
1.校外教學應有老師隨隊指導,隨隊老師以導師為優先,並得邀請家長會派代表隨
行。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老師照
顧與指導學生。
2.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教師
部分應依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保險,其保費以自行負擔
為原則。
3.實施校外教學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聯繫協調備妥公函,請求協助。
4.校外教學活動前,相關人員應召開工作協調會,討論活動細節,協調分工合作,
務求對整體行程之瞭解與掌控之。對於康輔人員、志工或家長參與管教事宜,仍
應要求參照教育部頒「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
5.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了解教學內容、人員編組、攜帶物品與配合事項。
(三)活動中應注意事項
1.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車速及前後距離,各車應保持聯絡,遇有情況發生時,應立
即作適當處理,以確保行車安全。
2.領隊教師負責督導全車乘員之安全,並確實要求學生遵守乘車秩序與安全。
3.領隊教師於到達目的地前,首先應告知學生當地環境情況,及注意有危險之事項
,開車及就寢前,均應確實點名清查人數。
4.活動中要求學生確實遵守規定,服從指揮,維護學校榮譽,並注意團體及自身之
安全。
5.舉辦校外教學,應備急救藥品,並須商請廠商派醫護專業人員隨行。
(四)活動後注意事項
1.活動結束後,教師應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活動中表現優良者,公開予以表揚
;表現欠佳之行為,應酌予檢討輔導。
2.彙整校外教學活動成果或相關資料,由承辦處室存查建檔,供日後辦理時參考,
成為學校珍貴教學資源之一。
3.召開檢討會,檢討得失,作為爾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參考。
4.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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