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藝術展演交流活動申請表
申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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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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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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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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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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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外
□音樂類 □舞蹈類 □戲劇類 □美術類 □其他藝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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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計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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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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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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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
(出國含國家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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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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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 □表演 □研習活動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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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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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申請本局補助經費活動時間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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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總經費:
申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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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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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計畫書 □經費預算說明書 □邀請函
□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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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主 任 填表人
會 計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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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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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補助
□建議補助 元
擬依程序辦理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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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綜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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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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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補助
□本單位補助 元
核定後函復學校並辦理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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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綜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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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表之各項內容應詳實填列。
二、 國內活動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國外活動於每年十二月前(寒假)及五月底前(暑假),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三、 本表不敷使用時,另以A4用紙依規定格式填寫附加之。
凡接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或返國後,檢送工作績效報告(國外部分含機票影本),暨相關憑証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