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元 月 十 八 日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三次局務會議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學校申請藝術展演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多元藝術發展及促進國際交流,補助所屬各級學校,從事有關藝術、交流、互訪等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二、 補助對象: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音樂類:獨奏、重奏、合奏、獨唱、 重唱、合唱、或樂劇等。
(二)舞蹈類:現代舞、芭雷舞、民族舞蹈、或創造性舞蹈等。
(三)戲劇類:傳統戲劇(曲)、中外劇作、集體創作等形式之舞台作品。
(四)美術類:書法、設計、水墨、版畫、工藝、雕塑等立體或平面作品。
(五)其他藝術交流活動: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童玩…等其他項目。
四、 補助金額
(一)國內活動部分:
1.本市學校舉辦前項藝術展示、表演、研習等活動,視其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整。
2.為求資源共享原則,接受本局補助後,同一年度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國外活動部分:
1.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藝術互訪交流活動,得補助其往返機票四分之一,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2.為求資源共享,凡接受本局補助後,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內活動部分: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核。
(二)國外活動部分:(每年受理申請二次,出國期間以寒暑假為限)
1. 寒假期間出國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2.暑假期間出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底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三)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1.申請表(如附表)
2.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活動日期、活動內容、活動經費、預期效益、工作人員執掌)
3.經費預算說明書(含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應予註明)
4.邀請函(參加國外活動須附原文及譯本)。
5.其他有關資料。
六、審核程序
(一)國內活動部分:依本局行政程序辦理審核,以書面函知申請學校。
(二)國外活動部分:由本局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審核,於每年元月底(寒假出國)、六月底前(暑假出國)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請學校。
七、凡接受補助者,應於舉辦活動結束或返國一個月內,檢送工作績效報告(國外活動部分請加送機票影本)暨相關憑證,辦理核銷事宜;逾期不報者,嗣後取消申請資格;未按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與活動者,其所補助款應主動繳回,否則,本局將依規定追繳。
八、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