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中職學校推動海外教育旅行經費審查原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20580號函修正發布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國際學生教育旅行」,積極推動學生國際教育旅行,拓展高中職學生的國際視野,並促進外國學生來台教育旅行,達成國際教育交流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為落實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及觀光客倍增計畫成效,因應21世紀教育國際化潮流,鼓勵學生實際參與國際交流,藉由統合高中高職國際教育資源,建立國際教育旅行交流機制。
(二)學校可藉由與國外學校積極互動,以發展台灣教育之特色,並推動學校之國際化;學生可藉由接待國外教育團體及到國外參訪,實際體驗不同文化,了解國際趨勢,培養語言能力以及國際禮儀,並積極行銷台灣,推廣台灣的人文習俗、生態景觀、飲食文化等特色。
三、補助範圍及對象:
(一)、各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各公私立高中職學校,經本部核定,成團學生數30人以上。。
(二)、國際教育交流的重要目標,在促成本國與外國學校的雙向交流。因此,學校參訪教育交流應該以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及有效促請交流學校來台教育旅行為目標。另學校交流宜有主交流校1校(以教育交流互訪、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為目標)及副交流校1-2(以教育交流親善互訪、聯誼參觀為目標)為基準,即教育旅行活動宜以有2-3校之交流為教育旅行內涵。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海外教育旅行,整個行程宜以6天5夜以內為原則;其教學參訪學校應達2校以上,即可提出計畫與經費需求表送審。
(二)、學生數每15位,可配置1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每名工作人員之經費補助以團費之一半為原則,行前行程勘查人員以1名為限, 行前勘查必須在出發前至少3個月前,每名全額補助團費。
(三)、弱勢族群學生(原住民、清寒學生《須有公家機關核發證明》)補助人數;以不超過參加學生數之1/10,每名補助團費之一半為原則。
(四)、補助台灣國際教育旅行聯盟總會及各分會辦理各項教育旅行推展活動經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
1、初審:
各申請學校應填具「教育部補助國內高中職學校推動海外教
旅行經費申請表」,並附該年度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含行
程企劃、籌備計畫等),向聯盟總會提出申請書面資料,以利
審查彙整( 逾期不予受理 )。
2、複審:
總會依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進行評估審查。
3、會審:
由教育部、聯盟總會及及各區聯盟分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共同
審查,決定年度補助各申請學校金額。
(二)、補助國際教育旅行每年度以一次為原則。
(三)、學校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應包括事前說明會及語言文化研習等;說明會應該加強海外安全講習。
六、經費核銷:
獲補助學校應將補助款確實用於指定之補助項目,並於活動結束一個
月內,向教育部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七、補助成效考核:
獲補助學校應依申請計劃內容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報請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將追蹤各校教育交流效益,並列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