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教育部老師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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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台(九0)()字第九00七一六六四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教育部台會()字第0九二00九八四九四號函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申請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申請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核。

(二)    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下列經費:

1.    人事費:除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助。

2.    內部場地使用費: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團體經費,係協助各單位相關計畫得以順利完成,經費補助以必要支出為考量,故機關學校團體內部場地之使用費不予補助。

3.    行政管理費:行政管理費係機關學校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應屬機關學校團體固定支出,不予補助。

(三)    補助案件既核定為部分補助,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四)    委辦案件不得編列資本門經費。

四、本部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核定情形應通知受補助或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受補助或委辦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請撥款項:

(一)        經費撥付原則:

1.    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    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團體為計算單位,四00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超過四00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六十%及四十%撥付;超過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四十%、三十%及三十%撥付,惟超過三千萬元者,得於上開撥付之比例範圍內,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如請撥資本門經費,則另加填「教育部補助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附表二)

(二)        各機關學校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    屬於部分補助者,請註明「部分補助」。

3.    受款人除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請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及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五、各項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規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

(二) 各計畫經常門與資本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相互流用。

(三) 接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1.    出席費:依行政院訂定之「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2.    稿費:依行政院訂定之「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本機關人員職責範圍之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

3.    審查費:審查費係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委請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4.    工作費(與本職有關之薪俸以外之酬勞項目)、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補助計畫之擬訂與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四) 委辦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依各案決標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約定辦理。

(五) 凡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六) 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

六、委辦案件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其後續相關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重提經費明細表: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且經費編列仍應以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之標準範圍內編列與執行,作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 契約之訂定: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但執行期間在一週以內,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得不訂定契約,而改以公文替代,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三) 追加減帳之約定: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減帳之約定,契約或公文未予規範者,不得採追加減帳辦理。

(四) 原始憑證由受委辦單位保管備查為原則。

(五) 計畫結餘款是否繳回,依契約規範。契約未予規範且未執行項目(或子計畫)部分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比率繳回。

七、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在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採購年度﹂及﹁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八、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除受補助縣市政府已納入預算辦理之經費外,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計畫完成一個月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一)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成果報告、教育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三)、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二) 經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免送審者:成果報告、教育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三) 憑證送審者:

1.    全額補助: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教育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2.    部分補助:支出分攤表、成果報告、教育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如屬領受公款補助之團體私人免送支出分攤表。

九、補助經費之結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以納入校務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或子計畫)部分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二) 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

1.    全額補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    部分補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十、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每年一月五日以前函報本部,經轉陳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十一、本部核撥之補助及委辦經費,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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