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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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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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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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級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之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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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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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及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報本部核定:
(一) 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 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學校長遠目標。
(三) 前往考察、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 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 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 依業務重要性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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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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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執行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
察細項,包括訪問機關 (構) 學校,擬提問題等。
(二) 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
之適當人選。
(三) 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 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 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 各機關學校受補助及委辦款項,不得邀請原補助及委辦機
關學校人員出國。
(七) 派員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案件,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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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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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依第三點核定之出國計畫確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原核定之經費不足支應,應於年度國外旅費預算額度內自行從嚴核處,不得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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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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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因下列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於年度國外旅費預算額度內從嚴核處。國外旅費項下預算不足支應時,得在年度相關旅費、運費項下勻支:
(一) 臨時應邀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部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者。
(二) 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三) 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四) 國內突發重大事故,需緊急赴國外洽辦或採購以應急需
者。
(五) 因其他臨時業務需要,必須派員出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派員出國案件,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從嚴審核;第 五款派員出國案件,由各機關學校從嚴審核後報本部核定。
各機關學校因第一項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如以工程管理費或本部補助費、委辦費為財源支應者,應報本部核定。但補助計劃規定免報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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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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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專校院在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三分之一額度範圍內勻支之因公出國案件,由各校自行從嚴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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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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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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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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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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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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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由各機關學校首長從嚴核定;各機關學校首長,除赴大陸及港澳地區、立法院預算審查期間之差假案件均需本報部核定外,其餘授權由學校自行依相關規定登記備查。
各機關學校另請每半年 (每年二月十日、八月十日) 依國內及國外差假情形二類,填列首長年度差假情形一覽表函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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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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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為財源所支應之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各校所定之收支管理辦法自行審核。
校長依前項為財源所支應之因公出國案件,仍應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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