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
背景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而有關教師、職員及學生之定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已有明文規定,其中職員係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二、目前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概略分為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餐廳廚工)、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及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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