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導轄屬各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政策十項要求 台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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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導轄屬各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政策十項要求

一、學校(含班級)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措施,應符合實質正當性、形式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等三方面:

(一)實質正當性:須考慮措施之訂定一定要符合教育的目的。

(二)形式必要性:措施須符應民主參與、明文訂定、公告周知等形式化的要求。

(三)程序合法性:指措施制定之程序合法性與措施內容之程序合法性。

二、零體罰是優質學校的第一步,能夠保障學生人權、充滿人文風尚的學校,才是社會期待的優質學校。因之,教育人員要貫徹零體罰的教育政令,全心全意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三、沒有任何教育專業理論支持體罰,教師動用體罰已悖離其教育專業,要依賴體罰才能教學,顯示教師已失去其專業資格。所以,教育人員要忠於教育專業倫理,絕不以任何名義支持體罰的作為。

四、體罰是反教育的,因為體罰的行為直接宣示:「赤裸裸的教育暴力,可以在某種名義之下,被視為正當」。學校是在辦教育,如果學校存在著反教育的行為,他就不能稱之為「學校」了。所以,每一位教育人員要發揮教育愛,把體罰視為反教育的行為。

五、訴諸體罰,讓孩子無法發展「自律」,學會「自主管理」,且會摧毀孩子的的自信與自我價值感,這是對教育專業最大的傷害。因此,教育人員要釐清處罰與體罰的分際,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

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2號解釋文,已打破師生之關係為「準親子關係」及「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觀點,而主張憲法要保障學生基本人權。是以,教育人員對學生人權要完全的保障與尊重。

七、教師體罰學生可能發生刑事上的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公然侮辱罪;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教師懲處的行政責任及公法上的賠償責任等,因之,教師自不應也不可體罰學生。

八、禁止體罰係屬教育政令,違反者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八條二之(一)之規定,記大過乙次之懲處。私立學校比照辦理之。

九、教師體罰學生,在教育部訂定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中,已明列教師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屬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被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即依不適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十、我們要堅決貫徹:

(一)要依據實質正當性、形式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等三大規準,訂定學校(含班級)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措施。

(二)要從優獎勵輔導與管教學生用心的教師。

(三)要完全的保障與尊重學生之人權。

(四)要貫徹零體罰的教育政令,全心全意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五)要忠於教育專業倫理,絕不以任何名義支持體罰的作為。

(六)要發揮教育愛,把體罰視為反教育的行為。

(七)要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釐清處罰與體罰的分際。

(八)要遵守零體罰的教育政令,違反者予以記大過乙次之懲處。

(九)要積極處理施行體罰之不適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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