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
編號
待說明事項
相關條文
教育部說明
1
學務處(訓導處)收件時,如發現有依法應不予受理之情形是否可逕予回復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或仍要將案件移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性平法第28條、29條及30條,防治準則第13條及第14條第1項
學務處(訓導處)收件時,如案件「明顯」具備性平法29條第2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可以學校名義逕予回復不受理,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全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