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及保養維修委託契約書
委託人:
立契約書人:
受託人: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及、□保養維修(復)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服務之場所名稱:
第二條 委託服務之場所地點:
第三條 委託服務之範圍:依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含□檢查項目明細表及□保養項目明細表所列。
第四條 委託服務期間
一、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二、本契約期限屆滿前,甲方如欲續約時,得通知乙方另訂新約。
第五條 工作項目
□ 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
(一)□乙方應依法令規定於 年 月 日前完成檢查申報書。
□如已逾法令申報期限時,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完成檢查申報書。
(二)檢查作業日期,由雙方協議決定,甲方應通知住戶檢查時間,甲方住戶於安排之檢查時間內未到或拒檢,或其他原因乙方無法檢查時,雙方得再協調排定第二輪之檢查,並於七天內完成,惟甲方住戶如仍未於排定時間受檢,或其他原因無法受檢時,乙方不另檢查,並於檢查報告書中敘明。乙方於檢查作業完成後,應向甲方提出檢查報告書,供甲方於期限內申報至當地消防機關。
(三)前項檢查結果,如有依乙方提具之改善計畫書須辦理缺失改善項目時,雙方得另行協議訂約處理。
(四)缺失全部改善完成後由乙方複檢,複檢以二次為限,並向甲方提出複檢合格報告書。
(五)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複查時,乙方應派員支應配合檢查。
(六)檢查範圍
本場所檢查範圍包含下列:
□1、滅火器
|
□12、緊急廣播設備
|
□2、室內消防栓設備
|
□13、標示設備
|
□3、室外消防栓設備
|
□14、避難器具
|
□4、自動撒水設備
|
□15、緊急照明設備
|
□5、水霧滅火設備
|
□16、連結送水管
|
□6、泡沫滅火設備
|
□17、消防專用蓄水池
|
□7、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18、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
□8、乾粉滅火設備
|
□19、緊急電源插座
|
□9、海龍滅火設備
|
□20、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
□10、火警自(手)動警報設備
|
□21、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
□11、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
詳情請參照內政部消防署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費用計算基準』。
(七)檢查方式:乙方需就標的物上列消防安全設備以下列方式實施檢查:
1、外觀檢查。
2、性能檢查。
3、綜合檢查。
乙方實施檢查時若發現可立即修復之缺失,應一併修復,不另收費。
前項可立即修復之項目、免費提供之耗材,如下:
(一)保險絲:受信總機、消防幫浦(控制盤)、廣播主機
(二)燈泡:消防幫浦(控制盤)、緊急電源插座
(三)終端電阻:探測器回路
□二、定期保養維修
(一)乙方應於○○年○○月、○○月、○○月、○○月共○次(當月一日至十日間),就保養項目明細表消防設備定期保養維修,使其保持正常及最佳運作狀況。定期保養時間維修若有變更,由甲方另行通知。
(二)乙方於每次保養維修完畢後,應製作定期保養維修報告書(含各項設備檢查紀錄表),交由甲方簽認,方視為已完成當次定期保養。
(三)乙方保養維修所需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施等,概由乙方自備。
□三、不定期修復
(一)合約期限內,甲方或甲方委託管理之人員,於設備發生故障以電話通知乙方進行修復時,乙方需於接獲通知後,至遲6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了解。
(二)系統故障原因乙方應即告知甲方,如情況輕微,乙方得逕為處理並無須甲方負擔費用者,乙方應於三日內負責修復完成。如情況嚴重,需甲方負擔修復費用者,乙方應於雙方議定費用及期限內,負責修復完成;若乙方於保養維修時發現設備故障,亦應比照上述方式處理。
(三)乙方應於修復完畢後,應製作故障檢修紀錄單交由甲方簽認,其副聯交由乙方收存,方視為已完成當次修復之工作。
第六條 委託費用
一、甲方按實際工作項目給付乙方本工作價款,其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如有缺失改善需複檢合格)每次新台幣(以下同) 整(含稅)但保留20%金額待消防機關複查完成後給付,但最長不逾三十日曆天。
二、消防設備保養、維修(復)每季 整(含稅),其包含所有與檢查、申報作業及保養維修等工作相關之工資、儀器設備費、運費及履約所必需之材料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修復費用需甲方負擔時,其費用經雙方議定後,由甲方支付 整(含稅)。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本工作總價或前項費用。
第七條 投保專業責任險
乙方應就執行本契約所生損害或不實檢修行為,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於契約簽定時提供保險證明文件。
第八條 不實檢修之處理
如有不實檢修申報情形發生,乙方需代甲方重新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服務,如乙方未代甲方重新辦理者,則由甲方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其再次申報檢修費用或委託費用全數由乙方或乙方投保專業責任險之保險公司負擔。
第九條 合理工時
一、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人數、時間,就各設備換算為每日之工時,詳情請參照內政部消防署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費用計算基準』本場所經核算合理工時為 整。
二、乙方實際檢修之工作總時數不得低於合理工作時數(不含文書及行政作業時間)。
第十條 付款方式
一、甲方於接獲乙方每季(次)申請支付各項工作費用之請款書及定期保養維修報告書、不定期修復紀錄單、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機關辦妥申報文件,如有缺失改善需有複檢合格報告)後十五日內,依第六條給付費用之金額以現金或票據(票期 天)支付乙方。
二、乙方於申請甲方需負擔之修復費用時,應檢具故障檢修紀錄單乙份交付甲方。
三、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應以乙方於訂約文件所蓋之章為準。
四、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自行繳納相關稅捐、規費及所約定之保險費。(本契約承攬部分,雙方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各貼印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軍事行動、法律改變、禁運、罷工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或延遲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時,當事人毋庸對他方負任何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 保密責任
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資料文件及因檢查、保養維修(復)所獲得依法應保密之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並要求其員工遵守本保密責任。乙方或其員工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所受之損害。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
一、甲方應事先告知相關安全注意事宜,乙方應為其所雇之人員及本人辦妥勞工保險及其他必要之保險,並遵守紀律,如有任何觸犯刑章或違警行為所引起之糾葛,或疏失引起之故障,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有傷亡或財物損失或其他意外情事,應由乙方或乙方投保之保險公司負責,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人員不稱職,得通知乙方限期更換之。
二、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務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第十四條 品質
一、 乙方應擔保其參與本工作之員工皆具執行本契約所需之專業知能與經驗,能完成檢查、申報及保養、維修(復)工程等工作,乙方且不得將本委託契約轉包。
二、 就本工作之履行,乙方及其員工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依誠信原則為之。檢查及保養維修作業中如因乙方之過失致甲方消防設備損壞時,概由乙方負責修復或換新。其因設備無法換新,應更換同級品,但得扣除折舊。
三、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範,嚴予控制。
四、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規定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未依限改善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或逕請第三人改善,其危險及費用由乙方負擔。該費用甲方並得於其他應支付之相關費用中扣抵之。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第十五條 契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份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著作專利
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 逾期罰款
乙方不依第五條及第九條有關期限規定完成檢查、申報及保養維修(復)者,每逾一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論),按總價扣罰千分之五違約金,至契約總價為止。
第十八條 違約效果
一、乙方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契約規定之違約情事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要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甲方如未能依本契約第十條付款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並請求甲方給付應付之費用。但有第十四條第四款或本條第二款情事者,依該條款之規定辦理,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終止契約。
二、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約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事者,甲方得自應付價金(費用)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如有保證金者,則自保證金扣抵。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受消防主管機關處分者,應由乙方負責。
第十九條 驗收
一、乙方每次完成檢查、申報或保養、維修(復)工作時,應將現場清理乾淨,並通知甲方於十日內派員會同驗收。
二、驗收是否完成,以雙方契約之約定為準,不以消防主管機關之檢(複)查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條 爭議協調
本契約之解釋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為協調單位,如於三個月內協調不成,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契約合意
一、甲乙雙方均同意本契約及其附件所定內容,本契約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相同,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內容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處置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