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OO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暫行綱要實施要點。
(二)91.7.29北市教二第09135930700號函「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暫行要點」辦理。
貳、目的:為推動本校九年一貫課程,落實學生評量功能,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並作為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特定本要點。
參、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其職掌為審查「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暫行要點」中第十四、十九、二十三、二十四條如下:
十四、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一、依學生出席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
分為限。
(二)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課者,減一分。
(三)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四)無故曠課者,每滿二節減一分。
(五)集會(包括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學校規定應出席
之活動)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減一分。
(六)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
者每次減三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三、依日常行為表現優劣而予加減之標準,導師應考量學生身
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酌班級同
學互評結果,而予以加減,惟上下以五分為限。
四、依團體活動表現優劣而予加減之標準,應由導師或任課教
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例行活動
等表現而予以加減,惟上下以五分為限。
五、依服務學習表現情形而予加分之標準,應由導師依據各校
推動公共服務教育之相關規定,考查學生公共服務表現予
以加分,惟加分以五分為限。
六、依校外特殊表現優異而予加分之標準,由學生成績評量審
查委員會依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而予以加分,惟最高以
十分為限。
十九、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對該生進行補
救教學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丙等以下
者,各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二十三、學生修業期滿,能否畢業,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 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均達丙等以上
者,或三下 (第六學期) 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均達丙等以上者。
(二)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或三年級第二學期
達丁等以上並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符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 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
同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二十四、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除教學、行政需要、輔導鑑定及親師討論
外,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
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肆、委員任期: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任期一年。
伍、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定期召開(每學年二次),以校長為當然主席,由訓導出提供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教務處提供學習領域成績。
陸、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