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至98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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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95至98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5月17日9517次局務會議通過

一、計畫目的

(一)瞭解學校的經營理念與學校運作現況。

(二)建構學校校務發展經營標準及基本資料。

(三)整合現有各類教育評鑑發揮全方位功能。

(四)協助學校發展特色並促進學校永續經營。

(五)提升學校校務經營的品質與效率。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三、實施對象

(一)自我評鑑對象: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二)訪視評鑑對象:計有公私立國民中學63校。

1.受評之公立國民中學:59校。

2.私立國民中學:4校。

 

四、實施時間 

(一)評鑑規劃:自民國94年8月1日民國95年7月31日止。

(二)全面自評:自民國95年8月1日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12月)。

(三)訪視評鑑:自民國96年3月1日民國99年7月31日止(每年3月至6月)。

 

五、評鑑組織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委員會:由本局相關單位組成之,負責行政協調及行政

執行事宜。

  (二)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執行小組:由本局邀集相關人員組成之,負責校務評鑑

        之規劃、研究與執行事宜。

(三)學校自我評鑑委員會:由各校校長召集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負責學校自我評鑑之規劃與執行事宜。

 

六、評鑑項目

(一)行政領導與管理:包括學校領導、一般行政計畫與運作。

(二)課程教學與評量:包括課程教學與評量的發展計畫與執行。

(三)專業知能與發展:包括行政人員與教師專業成長與發展的規劃與執行。

(四)學生事務與輔導:包括學校訓導與輔導相關業務的規劃與執行。

(五)特教團隊與運作:包括學校特殊班設置與特教團隊的組織與運作。

(六)資訊教育規劃與運用:包括資訊教育的發展計畫與執行。

(七)家長組織與參與:包括家長參與校務的規劃與執行。

(八)董事會設置與經營:包括董事會對學校經營的計畫與執行。(私立學校適用)

(九)學校特色:包括學校的人員、課程、教學、設備、環境等條件與特色。

 

七、實施方式

        包括評鑑規劃、評鑑說明會、評鑑委員研習、學校自評、訪視評鑑(含追蹤評鑑)等方式進行,分4年4期完成。

(一)評鑑規劃

1.實施時間:民國94年8月1日至民國95年7月31日止。

2.實施內容:包括校務評鑑目的、內容、時程、方式等。

3.實施方式:包括講解、討論等方式。

  (二)評鑑說明會

      1.實施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9月)。

        2.實施對象:

1)該學年度接受訪評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及教師(會)代表1人。

2)該學年度未接受訪評學校校長、教務主任1人。

3.實施內容:包括校務評鑑目的、內容、時程、方式等。

        4.實施方式:包括講解、討論等方式。

  (三)評鑑委員研習

        1.實施時間:民國96年1月至民國98年7月止(每年1月至2月)。

        2.實施對象:各評鑑委員。

        3.實施內容:包括訪評目標、訪評原則、訪評內容、資料整理與分析、報告撰寫格式

                    等。

        4.實施方式:包括講解、討論等方式。

(四)學校自評

      1.實施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12月)。

2.實施對象: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3.實施內容:包括行政領導與管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展、學生事務與輔導、特教團隊與運作、資訊教育規劃與運用、家長組織與參與、董事會設置與經營(私立學校適用) 、學校特色等項。

4.評鑑方式:每年8月至12月,由各校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參照評鑑標準進行自我評鑑,並依據結果撰寫「學校自我評鑑報告」。

  (五)訪視評鑑(含追蹤評鑑)

1.實施對象:受評之公私立國民中學,由學校申請或由本局指定,每年訪評約16所

            學校。

2.實施時間: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民國99年7月31日止(每年3月至6月),每校2日。

3.實施內容:包括行政領導與管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展、學生事務與輔導、特教團隊與運作、資訊規劃與運用、家長組織與參與、董事會設置與經營(私立學校適用)、學校特色等項。

        4.評鑑方式:每年3月至4月,採實地訪視方式,由評鑑委員前往受訪學校,進行資料     

           參閱、觀摩教學活動、校園參觀、人員訪談以及綜合座談。

八、評鑑結果

(一)各校於評鑑報告公布之後,在3個月內提出學校改進計畫。

(二)本局依據評鑑報告以及學校改進計畫進行追蹤輔導與評鑑。

 

九、實施經費

    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十、獎勵

    承辦單位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由本局從優敘獎。

 

十一、本計畫經局長核定後實施。

 

 

臺北市95至98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實施期程

 

實施方式

94.08.01

95.07.31

95.08.01

96.03.01

97.03.01

99.01.31

99.07.31

評鑑規劃

 

 

 

 

 

 

學校自評

 

 

 

 

 

 

訪視評鑑

 

 

 

 

 

 

 

 

 

 

  

一、學校自評

  1.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12月)。

2.各校每年自評1次(每學年的上學期8月至12月),未接受訪評時仍需提出自評報告。

    3.上述自評報告依時上網。

 

二、訪視評鑑

    1.民國96年3月1日民國99年7月31日止(每年3月至6月)。

    2.每校於4年間接受1次訪評(每學年下學期的3月6月),訪評2天。

    3.訪評方式:採實地訪視方式,由評鑑委員前往受訪學校,進行資料參閱、觀摩教學活動、校園參觀、人員訪談以及綜合座談。

    4.訪評採質化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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