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95至98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5月17日第9517次局務會議通過
一、計畫目的
(一)瞭解學校的經營理念與學校運作現況。
(二)建構學校校務發展經營標準及基本資料。
(三)整合現有各類教育評鑑發揮全方位功能。
(四)協助學校發展特色並促進學校永續經營。
(五)提升學校校務經營的品質與效率。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三、實施對象
(一)自我評鑑對象: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二)訪視評鑑對象:計有公私立國民中學63校。
1.受評之公立國民中學:59校。
2.私立國民中學:4校。
四、實施時間
(一)評鑑規劃:自民國94年8月1日至民國95年7月31日止。
(二)全面自評:自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12月)。
(三)訪視評鑑:自民國96年3月1日至民國99年7月31日止(每年3月至6月)。
五、評鑑組織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委員會:由本局相關單位組成之,負責行政協調及行政
執行事宜。
(二)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執行小組:由本局邀集相關人員組成之,負責校務評鑑
之規劃、研究與執行事宜。
(三)學校自我評鑑委員會:由各校校長召集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負責學校自我評鑑之規劃與執行事宜。
六、評鑑項目
(一)行政領導與管理:包括學校領導、一般行政計畫與運作。
(二)課程教學與評量:包括課程教學與評量的發展計畫與執行。
(三)專業知能與發展:包括行政人員與教師專業成長與發展的規劃與執行。
(四)學生事務與輔導:包括學校訓導與輔導相關業務的規劃與執行。
(五)特教團隊與運作:包括學校特殊班設置與特教團隊的組織與運作。
(六)資訊教育規劃與運用:包括資訊教育的發展計畫與執行。
(七)家長組織與參與:包括家長參與校務的規劃與執行。
(八)董事會設置與經營:包括董事會對學校經營的計畫與執行。(私立學校適用)
(九)學校特色:包括學校的人員、課程、教學、設備、環境等條件與特色。
七、實施方式
包括評鑑規劃、評鑑說明會、評鑑委員研習、學校自評、訪視評鑑(含追蹤評鑑)等方式進行,分4年4期完成。
(一)評鑑規劃
1.實施時間:民國94年8月1日至民國95年7月31日止。
2.實施內容:包括校務評鑑目的、內容、時程、方式等。
3.實施方式:包括講解、討論等方式。
(二)評鑑說明會
1.實施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9月)。
2.實施對象:
(1)該學年度接受訪評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及教師(會)代表1人。
(2)該學年度未接受訪評學校校長、教務主任1人。
3.實施內容:包括校務評鑑目的、內容、時程、方式等。
4.實施方式:包括講解、討論等方式。
(三)評鑑委員研習
1.實施時間:民國96年1月至民國98年7月止(每年1月至2月)。
2.實施對象:各評鑑委員。
3.實施內容:包括訪評目標、訪評原則、訪評內容、資料整理與分析、報告撰寫格式
等。
4.實施方式:包括講解、討論等方式。
(四)學校自評
1.實施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12月)。
2.實施對象: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3.實施內容:包括行政領導與管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展、學生事務與輔導、特教團隊與運作、資訊教育規劃與運用、家長組織與參與、董事會設置與經營(私立學校適用) 、學校特色等項。
4.評鑑方式:每年8月至12月,由各校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參照評鑑標準進行自我評鑑,並依據結果撰寫「學校自我評鑑報告」。
(五)訪視評鑑(含追蹤評鑑)
1.實施對象:受評之公私立國民中學,由學校申請或由本局指定,每年訪評約16所
學校。
2.實施時間: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民國99年7月31日止(每年3月至6月),每校2日。
3.實施內容:包括行政領導與管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展、學生事務與輔導、特教團隊與運作、資訊規劃與運用、家長組織與參與、董事會設置與經營(私立學校適用)、學校特色等項。
4.評鑑方式:每年3月至4月,採實地訪視方式,由評鑑委員前往受訪學校,進行資料
參閱、觀摩教學活動、校園參觀、人員訪談以及綜合座談。
八、評鑑結果
(一)各校於評鑑報告公布之後,在3個月內提出學校改進計畫。
(二)本局依據評鑑報告以及學校改進計畫進行追蹤輔導與評鑑。
九、實施經費
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十、獎勵
承辦單位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由本局從優敘獎。
十一、本計畫經局長核定後實施。
臺北市95至98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實施期程
實施方式
|
94.08.01
|
95.07.31
|
95.08.01
|
96.03.01
|
97.03.01
|
99.01.31
|
99.07.31
|
評鑑規劃
|
|
|
|
|
|
|
|
學校自評
|
|
|
|
|
|
|
|
訪視評鑑
|
|
|
|
|
|
|
|
備 註
|
一、學校自評
1.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每年8月至12月)。
2.各校每年自評1次(每學年的上學期8月至12月),未接受訪評時仍需提出自評報告。
3.上述自評報告依時上網。
二、訪視評鑑
1.民國96年3月1日至民國99年7月31日止(每年3月至6月)。
2.每校於4年間接受1次訪評(每學年下學期的3月至6月),訪評2天。
3.訪評方式:採實地訪視方式,由評鑑委員前往受訪學校,進行資料參閱、觀摩教學活動、校園參觀、人員訪談以及綜合座談。
4.訪評採質化評量。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