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九三四八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定期評量紙筆測驗合乎評量之專業性、公正性、診斷性、規範性及保密原則,特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本要點。
二、 定期評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次數、範圍,並排定命題、審題教師,送教務處彙辦。
三、 教師命題應秉持專業,依據教學計畫之進度範圍設計評量試題,試題應兼顧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層面。
四、 教師命題時,應依教學內容設計試題,兼顧難易度及鑑別度,不得直接引用坊間之試題。
五、 命題後宜進行審題,審題時應就該領域專業評量原則審查。
六、 試卷印製應完整清晰,廢卷立即銷毀,避免他人取得。
七、 命題、審題、製卷及相關人員應負保密之責,相關資料應經行政程序核備後編號歸檔,至少保存六個月。
八、 定期評量結束後,各學習領域應進行試題檢討,以提供教師教學診斷及命題之參考,必要時得進行充實教學或補救教學。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各校得另訂補充規定辦理之。
十、 本要點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