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 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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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年3月31日9312次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5393100號函修訂)

一、學生學習節數暨教師授課節數表

學生學習

節數

 

國中

完全中學國中部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七年級34節

八年級34節

九年級35節

 

18

14

16

13

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授課節數比照國民中學標準換算:節數×45÷50分=授課節數(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取整數)

英文、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

20

16

18

14

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

21

16

19

14

 

 

 

 

 

 

 

 

 

二、各校強制控管教師編制員額表

學校

班級數

9班增1名教師人數

9班增1名教師之編制強制不進用二分之一人數

         

17以下

1

1

1.國民中學各校依總班級數計算,包含普通班、特殊班及學困班。

2.完全中學國中部班級數計算包含國中部普通班、特殊班及學困班。

3.各校「強制控管」教師編制,每「強制控管」一位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以20節計,所留不足授課節數,請各校協調教師以超鐘點方式補足或聘兼任教師。

4.各校得「主動控管」教師編制報教育局備查後,改聘兼任教師或校內教師超終點,每「主動控管」一位教師得支付四十節課鐘點費。

5.各校強制控管與主動控管之合計教師人數,不得超過編制教師人數之八分之一。

6.依據本局94年7月29日北市教人字第09435514100號函規定,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授點費之支給,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期始(末)未滿1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7.依據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為「整學期兼、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並自94年8月1日生效。

18-26

2

1

27-35

3

1

36-44

4

2

45-53

5

2

54-62

6

3

63-71

7

3

72-80

8

4

81以上

9

4

 

三、各校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表

 

 

 

 

 

 

職稱

節數

備註

主任

 

依學校班級數減授課。

兼任組長

 

依學校班級數減授課。

協辦行政

 

協辦1、依學校班級數總減協辦行政節數,每人減課2-6節,總減減課人數與節數視行政性質校內協商。

內寒261班以上得依規定編制1~3名兼任副組長,其減授課依各校校務發展,在規定內自行協商人數與節數(不受酌減2-6節的限制)。

系統管理師

16

61班以上設二人。

輔導教師

18

依輔導專業及輔導行政需要減課。

童軍團長

 

辦理童軍課外團務及訓練需要減課,一團至多3節,總減節數最多6節。

補校主任

6

 

補校組長

 

依本職再減2節,並得支領工作補助費。

學困班召集人

14

 

 

 

 

 

 

校務教師

 

1、學校依校務運作需要,校內自行協商減課對象及減課節數與優先順序。

2、校務教師:如學校代表團(隊)指導、級導師、領域召集人、合作社經理、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及其他,酌減1-2節。

3、校教師會總減節數依學校班級數分列(如下表),減課人數與對象自行協議。

  

班級數

17以下

18-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71

72-80

81以上

減課上限

4

5

6

7

8

9

10

11

12

4、校本位減課若有重複則擇一項(擇項或擇優)減課。

市本位減課

輔導團成員

 

1、依教育局規定,本職再減2-4節。

2、所需鐘點費,由教育局編預算支付。

市教師會

 

1、市教師會減課,由教育局與市教師會協商。
2
、由教育局編預算支付。

部本位減課

深耕種子教師

 

1、依教育部規定減課。
2
、由部編預算支付。

教科書編選委員

 

四、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協辦行政及校務教師總減節數表

       班級數

 

行政類別

17

18-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71

72-80

81

主任授課節數

4

4

3

2

2

1

1

1

1

組長授課節數

8

8

6

4

4

2

2

2

2

協辦行政及校務教師總減節數

24

30

36

42

48

54

60

66

72

 

 

五、其他事項:

(一)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排課,教育局將視需要另訂之。

(二)教師授課節數採單一授課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單一應授課節數。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可支付超鐘點費。

(三)各校教師授課節數之規定係教育局、臺北市教師會、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及學校人員共同協商所達成之共識,並經教育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九三一二次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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