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中學各校依總班級數計算,包含普通班、特殊班及學困班。
2.完全中學國中部班級數計算包含國中部普通班、特殊班及學困班。
3.各校「強制控管」教師編制,每「強制控管」一位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以20節計,所留不足授課節數,請各校協調教師以超鐘點方式補足或聘兼任教師。
4.各校得「主動控管」教師編制報教育局備查後,改聘兼任教師或校內教師超終點,每「主動控管」一位教師得支付四十節課鐘點費。
5.各校強制控管與主動控管之合計教師人數,不得超過編制教師人數之八分之一。
6.依據本局94年7月29日北市教人字第09435514100號函規定,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授點費之支給,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期始(末)未滿1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7.依據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為「整學期兼、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並自94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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