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年6月21日北市教2字第09334822700號函訂定發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年4月13日第9414局務會議討論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年5月2日北市教中字第09433349200函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年12月28日第9451次局務會議討論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年12月28日第9451次局務會議討論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1月10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0238100號函頒
一、 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五條第七項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非之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 臺北市中等學校各校輔導費用之支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本注意事項各項輔導費用適用項目如下:
(一) 高中、高職課業輔導
(二) 高中高職補救教學
(三) 假期學藝活動
(四) 國中課後學習活動
(五) 留校自習
(六)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四、 各項輔導所收費用,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百分之三十作為巡查費及業務費為原則,其中水電費不得低於巡查費及業務費合計之百分之十開支為原則。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五、 教師擔任各項輔導之鐘點費,不得併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六、 各項輔導費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 人事費-兼職酬勞金:
1. 高中、高職:
(1) 教師授課鐘點費:
每節四百元:學期中第一至第七節課,並按教學週數發給。
每節五百五十元: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並按實際授課節數(含監考時數)發給。
(2) 巡查費:每節二百五十元為上限(學期中第一節至第七節不得支領)。
2. 國中:
(1) 教師授課鐘點費:
每節五百元為上限: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不受上班時間限制)。
(2) 巡查費:每節二百五十元為上限。
3. 巡查費之支用,係以督導及協助各項輔導活動及留校自習為工作原則,以維護正常教學、學生安全及學校秩序,俾利輔導活動順利進行;其支領對象為校長、主任、秘書、組長、教師、組員、軍訓教官、幹事、助理員、管理員、佐理員、書記、技工或技佐、工友等實際參與之工作人員。
4. 各項輔導費之支用以核實支領、不重複列支為原則。
(二) 業務費:含郵電材料、加班費、文具紙張、印刷費、水電費、學習評量相關費用等。
七、 各校倘有因特殊狀況而未依校訂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授課時,應依授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事宜。另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各項學習輔導活動者,亦依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事宜。
八、 各項輔導費用如有節餘,得於學期(或學年)末,由教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物品、購置設備或維修計畫或學生學習活動相關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九、 各校辦理重修補修學分及第二外語課程教學之經費支用部分,得比照本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十、 各校應依實際工作需求妥善規劃編定預算,提行政會報討論經校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