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釋示「實習教師﹝學生﹞得否於課後輔導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4年12月9日台中﹝二﹞字第0940164852號函辦理。
二、案內有關實習教師﹝學生﹞得否於課後輔導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節,依函釋意旨,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維護教育實習品質原則下,實習教師﹝學生﹞不宜於課後輔導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另有關師資培育舊制實習教師及新制實習學生得否於實習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節,仍請依相關釋示函辦理﹝如附件﹞。
三、至有關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仍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標準」彙辦。
正本:臺北市私立各級學校、臺北市私立幼稚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中及國中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