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宜力求一致,並依總量管制之精神妥予安排。國民中學專任教師每週以十八節至二十二節為原則,且各領域教師之授課節數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國民小學科任教師每週以二十節至二十四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
二、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至四節課為原則。
三、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四、 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五、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討不同規模之國民中小學合理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與人員之配置,以發揮總量管制之效益。並就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合理調配,以維教學品質。
六、 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小規模及特殊人力缺乏之學校。
七、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本基本原則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另定有關規定,以供各校適用。
八、 本原則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全面實施,九十一學年度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