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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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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
曾燦金局長
總編輯/
陳素慧科長
、
楊淑妃主任
主編/
江啟昱 校長
編輯/
黃明秀老師、江啟昱校長、李文英主任、李成華老師
第8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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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2018/1/11
國語日報
】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7休1改14休2
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條文明定休息日加班費採核實計算、每月加班上限由四十六小時提高至五十四小時、輪班間隔經勞資協議可由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鬆綁「七休一」為「十四休二」、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可遞延至次年,修正案三月一日起實施。
其中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從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成為最大的爭議點,一些立委、勞工團體認為,這比「一例一休」修法前還倒退。立委林淑芬說,鬆綁「七休一」,卻空白授權,將所有把關機制交給經濟部、交通部與勞動部共同決定,弱化勞動部權責,是不負責任的。立委吳志揚說,「七休一」是一九八四年就存在的勞動權利,是對勞工身心健康最低保障,不應該鬆綁,因為連續上班十二天非常痛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七休一」例假的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為原則,並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可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四類特定情況。至於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時間,仍以十一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
至於新增的條文「加班換補休」部分,勞動部長林美珠說,勞工發生加班事實時,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換取補休為例外;也因為是例外,因此是要由勞工提出需要補休,資方不能單方面決定;補休時間也由勞工來排定。
【吳啟綜/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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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7休1改14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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