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研商「臺北市105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輔導評量實施計畫」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辦理一次評鑑。因本局每4年辦理一次國中校務評鑑,為符應特殊教育法規定,自104學年度起辦理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輔導評量(以下簡稱國中個案輔導評量),就3年內未曾接受校務評鑑學校進行個案輔導評量,倘個案輔導評量有疑義者或未通過者,將安排入校訪視,俾了解及督導各校特殊教育之辦理情形。
二、 本局委請國民教育輔導團國中特殊教育輔導小組(金華國中)規劃辦理國中個案輔導評量,並於105年8月12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105學年度國中個案輔導評量計畫(如附件),請國中特殊教育輔導小組進行草案報告(簡報時間:2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