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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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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
曾燦金局長
總編輯/
謝麗華主任
、
陳秉熙科長
主編/
謝勝隆 校長
編輯/
謝勝隆主編、周明蒨主任、張幸愉校長
第8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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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2018/12/21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內政部擬修法 讓陸配離婚後可續留台灣
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如果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就無法繼續在臺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內政部今天(21日)表示,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讓與國人結婚的大陸配偶,如果在離婚後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可繼續在臺居留,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必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才能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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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修法 讓陸配離婚後可續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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