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區○○國小學童遺失物處理辦法
一. 目的:1.為有效迅速處理學童遺失物。
2.為學生養成處理遺失物的態度。
3.為激發遺失物品的學生之感恩心。
4.為提昇拾獲物品的學生之榮譽心。
二. 辦法:1.拾獲物品時,請於班級先做處理;如無遺失者,再請於下課時間送到訓導處。
有專人負責登記。
2.遺失物處理最高期限為一個月,若無人認領則由拾獲者選擇捐出或領回。
3.認領遺失物時,須填認領單;並請拾獲者簽名且致謝,再送回訓導處領回物
品。
4.訓導處前設有遺失物處理欄,隨時公佈處理情形。
5.拾獲者由訓導處衡量情形,給於公開讚譽或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三.本辦法經教師朝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