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府原二字第09406144500號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照顧原住民學生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因家庭因素,致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三、受理機關
原民會
四、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非低收入戶,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用者。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私人企業行號或慈善機構相同補助者。
五、補助期間及額度
(一)每學期比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每月補助清寒學生學校午餐費用標準,核實補助。但當年度經費不足時,依申請先後順序(即原民會收文時間)為準。
(二)學期中復學或轉學者,補助其實際應繳納費用,不得重複申請;休學者應退還剩餘補助。
六、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準備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學生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
七、作業流程
(一)申請程序
1.申請人備齊文件後,送請就讀之學校彙整轉送原民會。
2.就讀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第六點之文件及領據(格式如附件三),備文函送原民會。
(二)核發程序
經原民會審核通過後,採集中支付方式,逕將補助款匯入就讀學校指定帳戶內,並函復學校轉知申請人。
八、本補助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至經費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