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校際交流互訪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
一、 目的:
(一)提供文化背景不同兒童多樣化之學習管道,以增進生活經驗。
(二)藉由不同文化背景與生活之體驗,擴展學生學習領域。
(三)透過互訪活動,促進校際文化交流,發展學生人際關係。
二、辦理方式:
(一)臺北市與其他縣市學校舉辦「跨縣市校際交流」。
(二)臺北市市內各學校舉辦 「市內校際交流」。
(三)以辦理跨縣市校際交流為主;市內校際交流為輔。
三、辦理時間:為配合預算審查及經費核撥銷作業,爰各校辦理校際交流時間以每年3月至11月底為原則。
四、申辦對象: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含國立臺北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五、申請手續:有意申請學校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活動計畫、活動日程函送教育局,由教育局彙辦選定後函知各申請學校。
六、承辦學校選定原則:
(一) 區域平衡原則:依行政區劃分,每區選定一所學校辦理為原則。若經費許可得鼓勵增加承辦之學校數。
(二) 普遍化原則:未曾辦理此項活動之學校優先。
(三) 激勵原則:辦理本活動有經驗、成效良好之學校,得再獲選辦理。
(四) 自主原則:未獲教育局選定之學校可依本要點自行規劃交流活動。
七、活動計畫:
(一) 跨縣市校際交流以三天二夜為原則;市內校際交流以當日往返為原則。
(二) 參加對象:跨縣市校際交流以中、高年級學生為原則:市內校際交流不限年級。
(三) 各校應保留一定比率安排文化不利或弱勢學生參加,其中低收入戶得由教育局補助。
(四) 承辦之學校於行前應結合相關課程,設計周詳活動計畫、安排指導之教師及接待人員,活動內容設計應兼容鄉土特色、體驗學習等,以達到實質交流互訪之目的。活動內容舉例如下:
1. 學校生活學習:教學觀摩、參與學習,彼此交換與分享教學經驗與學習成果。
2. 參觀訪問活動:參觀重要建設、拜訪當地學校、行政機關及地區重要之人士等。
3. 戶外教學活動:安排當地社教機構、名勝古蹟、鄉土文化中心等,善用社會資源實施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學習城鄉不同之教材資源。
4. 家庭接待拜訪:安排學生家庭接待,指導學習拜訪之禮節,體驗家庭生活環境,家庭接待方式由各校依實際情況需求決定。
5. 其他相關活動:設計鄉土特別活動、才藝觀摩表演、學習成果交換展覽、歡迎(送)會、趣味競賽等活動,增進兩校師生情誼,鼓勵交友長期分享經驗。
(五) 活動後續之經營:透過交流互訪之起點,進行彼此情誼之永續經營,如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屬網頁,彼此分享校園新知、學習作品觀摩。透過電子郵件通信,或於學校重要慶典互為邀訪、或寄贈卡、刊物等。
八、經費:
(一) 經費補助由教育局依年度預算、承辦之校數、各校活動計畫之設計、內容、辦理天數、路程遠近、參加人數及低收入學生參加比例等做為衡量經費彈性核給指標,不足經費由各校自行籌措。
(二) 參加之學生以「受益者付費」之原則,酌收費用,金額由各校自行核算。
九、評核及獎勵:
(一) 承辦(含自辦)學校於每年12月將校際交流成果送交教育局,依下列指標進行評核:
1. 活動內容及課程的規劃:行程規劃是否完備周詳,而非走馬看花之參觀行程、有無主題課程規劃設計等。
2. 行前準備及後續回饋:行前籌備之詳細及完整、師生活動前之資料蒐集及學習、活動手冊及學習單編輯良窳、活動後學生之回饋分享及是否有後續交流等、活動後辦理人員之檢討與省思等。
3. 成果報告之呈現:是否看出完整活動歷程(行前籌備、活動進行、行後回饋等)、成果報告整理之用心、活動手冊及部分學生成果與回饋之收錄等。
4. 活動整體效益:是否達到校際交流、體驗學習、拓展學生學習領域、了解並尊重不同的文化及生活環境、增進學生生活經驗、合作學習之目的等。
(二) 各校成果依前述四項指標進行評核,每一項目滿分為五分,最低分1分;總分11分以下等級評定為可、12至14分為佳、15至17分為優、18至20分為特優。獎勵方式如下:
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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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獎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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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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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乙次1人、嘉獎二次2人、嘉獎乙次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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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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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2人、嘉獎乙次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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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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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乙次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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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實施要點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